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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门发通知,这类企业将免征企业所得税

文章来源:好会计 发布时间:2016-12-06 浏览量: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、民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民政局:经国务院批准,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政 策明确如下:

  一、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期间,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,免征企业所得税: 1、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,且在民政部发布的《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》范围之内。

  2、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,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(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)占企业收入总额60%以上。

  3、企业账证健全,能够准确、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,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、准确核算;

  4、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、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 人;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 人,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、矫形器制作师资格 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/6。 5、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、模型加工、接受腔成型、打磨、对线组装、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。

  6、具有独立的接待室、假肢或者矫形器(辅助器具)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,使用面积不少于115 平方米。

  二、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的企业,应当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76 号) 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,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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